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两95后小伙凌晨在合肥沿街商铺,采用踹门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,共偷盗2家门店,偷得财物7000多元。日前,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,两男子因犯盗窃罪,分别获刑。
经审理查明,2018年10月10日凌晨,被告人朱某某、刘某某至合肥市庐阳区桐城路,见沿街商铺玻璃门把手容易破坏、溜门方便,遂合意共同盗窃。当行至桐城路与庐江路交口附近的一家锅贴店外,被告人朱某某将门踹开、进入店内,刘某某则在店外为其望风,朱某某翻找后,将收银台上一部手机(鉴定价值人民币459元)、现金人民币300余元盗走。
之后,两被告人继续寻找盗窃作案目标,见桐城路与益民街交口附近的被害人杨某经营的烟酒店内无人看守,遂由朱某某在一旁望风,刘某某将门踹开、进入店铺进行翻找,将软包中华牌香烟(鉴定价值人民币650元/条)两条、硬包中华牌香烟(鉴定价值人民币430元/条)一条、白沙牌(和天下)香烟(鉴定价值人民币900元/条)两条、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盗走,后与朱某某更换上衣后一同逃离现场。
被害人发现财物被盗后,于当日报案。同年10月11日凌晨,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朱某某、刘某某抓获归案。
法院认为:被告人朱某某、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,共同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300余元,数额较大,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,且系共同犯罪。被告人朱某某、刘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,并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,是累犯,均应从重处罚。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均可从轻处罚。部分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,均可酌情从轻处罚。
综上,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。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。对于各被害人尚未追回的经济损失,责令被告人刘某某、朱某某予以退赔,待退赔后发还各被害人。
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